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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一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和闲置资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统一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转经营性
资产和闲置资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办发[2005]21号)


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统一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和闲置资产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7月12日

关于统一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转

经营性资产和闲置资产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实行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和闲置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统一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安全完整,进一步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合理使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内容和范围
  (一)实施内容
  1、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资产)是指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资产。主要是:
  ⑴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⑵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⑶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⑷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⑸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2、闲置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国有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土地、仪器设备和无偿借给个人及其他单位使用的资产。
  (二)实施范围
  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行政支持类及纯公益类、准公益类中由财政全部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单位”)。
  三、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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