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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通过省政府、行署、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部门采用虚拟主机租赁方式建立网站的单位,其网站安全及系统管理由省政府、行署、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网站信息维护由委托方负责;通过省政府、行署、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部门采用服务器托管方式建立网站的单位,其网站安全由省政府、行署、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但托管服务器的系统管理、网站信息维护由委托方负责。
  (二)采用其他方式建立网站的单位,其网站安全、网络管理、信息维护由本单位负责。
  (三)政府互联网站应保证全天24小时开通。
  第二十七条 省政府办公厅将定期对省直各部门网站,各行署、市、县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如发现问题,立即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五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提高政府互联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政府互联网站运行维护部门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各单位应制定自编上网信息发布的审核制度,规范上网信息发布流程。网上信息出现泄密及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各单位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各地、各部门政府互联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情况给予表扬或批评。每年组织进行优秀政府互联网站的评选,并将评选结果在省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二条 政府互联网站各站点违反本办法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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