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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本单位制定的或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及职责;
  (四)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办事事项及程序、标准时限、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及方便申请人使用的数据电子服务方式;
  (五)本单位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以及新闻发布制度和内容;
  (六)行署、市、县政府互联网站要介绍、宣传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促进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举措;
  (七)本单位的投诉信箱;
  (八)其它应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五条 政府互联网站应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确保网站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
  第十六条 政府互联网站要建立自编信息上网审批制度,单位分管领导负责自编上网信息的审批。
  第十七条 政府互联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八条 政府互联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和本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互联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二十条 政府互联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的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政府互联网站的基本链接关系包括:
  (一)省级政府门户网站在首页的醒目位置列出省政府部门网站及各行署、市政府门户网站的链接。
  (二)行署、市政府门户网站在首页的醒目位置列出行署、市政府部门网站及所辖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的链接,同时在重要位置以文字或图标形式建立与省级政府门户网站的链接,保持上通下达。
  (三)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在首页的醒目位置列出县(市、区)政府部门的链接,同时在重要位置以文字或图标形式建立与所属行署、市政府及省政府门户网站两个链接,方便对上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查找。(四)各级政府部门网站在首页的醒目位置列出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链接。在建立这些政府互联网站链接时,可以采用下拉菜单、地图图形链接等特色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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