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级政府门户网站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网站和下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进行指导、考评以及资源整合。各级政府部门网站应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链接,在命名、形象设计等方面应明显区别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分工负责本级政府及部门的网站建设工作。政府互联网站承办单位要有一定的条件和技术实力,并做到定岗、定责,确定专人从事此项工作。政府互联网站运行所需的经费按现有经费渠道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十一条 从事政府互联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政务工作知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应定期接受网站管理部门组织的工作和业务培训。
第三章 网站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条 政府互联网站的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应用优先,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 政府互联网站主要用于发布政务信息,提供网上办事服务,体现政府互联网站的严肃性、客观性、公正性。政府互联网站应包括以下基本栏目:
(一)政务公开类栏目。凡非涉密的政府信息、政策法规,包括政府公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应全部上网,部门业务数据也力争通过网络实现共享。公开的政务信息要注意时效性和准确性。
(二)在线服务类栏目。要逐步实现公用事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邮电交通、劳动保障等信息的网上查询,并力争开展在线服务,以适应社会需求,提高政府服务能力。
(三)网上办事类栏目。要在网上为公众和企业提供政府结构、职能介绍、办事程序和联系方式,并逐步开展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将政府直接面向公众和企业的办事职能上网,增加政府透明度,提高政府的监管能力。
(四)交互沟通类栏目。要在网上设置政府和部门领导人信箱,以及民意调查或政务论坛等。这类栏目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要将公众意见及时送相关部门办理并将办理结果网上反馈,接受公众监督,实现政府与公众的双向互动,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政府互联网站上发布的政务信息除法定保密事项外,应通过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