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
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政办函[2005]50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政府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黑龙江省政府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互联网站的作用,加强对政府互联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有效、可靠地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互联网站是指由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第三条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在政府互联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政府办事效率的提高。
第四条 按照政务公开、方便社会、宣传黑龙江的要求,努力建设好政府互联网站,加快开展网上办事服务,积极推进业务整合和流程优化,提升政府“一站式”服务水平。
第五条 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在建设中要加强网上信息与服务资源的整合,统一规范、统一标准,以利于部门联合、数据共享。加强各级政府公共信息资源库建设,提供全面的政务信息检索功能。
第六条 政府互联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省政府互联网站的主管部门,省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省政府互联网站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省级政府门户网站—“中国·黑龙江”(http://WWW.hlj.gov.cn)是全省政府互联网站的中心网站,由省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其建设与管理。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由各级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各级政府部门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原则上由各级政府部门自行确定相关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