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治目标通过对全省安全评价机构的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和安全评价机构的中介服务活动,杜绝安全评价机构出据虚假报告、超越资质规定范围开展业务、违反国家财务制度乱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安全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三、组织领导为了使这次整治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省安全监管局决定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姚炬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副组长:谢炳堂省安全监管局助理巡视员成员:李彪省安全监管局法规信息处处长田胜利省安全监管局监督一处处长慕军省安全监管局监督二处处长周爱国省安全监管局危化处处长刘怀吉省安全监管局发证办负责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信息处。
四、整治范围与内容(一)整治范围凡持有我局颁发的各类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均在本次整治范围之内。(二)整治内容1、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2、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的运转情况;3、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及评价人员工作业绩。4、档案资料管理情况;5、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评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情况;6、在安全评价工作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7、发证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内容。
五、整治标准(一)安全评价机构未严格按照本机构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程序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评价报告达不到要求的、未及时上报机构和人员工作业绩的、工作业绩达不到要求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者,取消其资质。(二)安全评价机构超资质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出具虚假证明的,取消其资质。(三)发现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1、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2、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3、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4、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5、不接受检查验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四)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安全评价人员资格。1、在两个以上(含两个)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2、服务机构发生变动,未办理变更手续的;3、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的;4、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5、违背职业准则,有失公正的;6、未达到资格保持条件的。(五)各市(区)安全监管局对检查不合格的安全评价机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整改期间停止一切评价活动。如发现在整改期间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或逾期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取消其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