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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政风行风责任制若干意见

  3、本单位或部门发生重大政风行风问题;
  4、不正之风在本单位或部门蔓延的;
  5、其他损害政风行风建设的行为和事件。
  干部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政风行风建设责任:
  1、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过程中,违规操作的;
  2、在管理、执法中不作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办理的;对市民投诉不按规定日期处理的;
  3、乱收费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吃拿卡要报的;
  5、不按作业规程规范服务、文明作业的;
  6、工作时态度粗暴,与被服务对象发生争吵,引发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7、因管理、执法、服务不规范,致使被媒体曝光、批评的;
  8、工作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
  9、其他损害政风行风建设的行为和事件。
  第十八条 政风行风建设责任追究方式:
  对单位、部门的责任追究:
  1、行业或部门的内部通报;
  2、考核不能进前四名;
  3、取消当年政风行风建设奖励资格;
  4、扣发目标责任奖;
  5、向所在区(县)政府通报。
  对干部职工的责任追究: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诫免谈话;
  3、扣发奖金;
  4、通报批评;
  5、调动工作岗位;
  6、给予行政处分;
  7、降职或免职;
  8、辞退或解聘;
  第十九条 各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各单位监察(纪委)人事机构负责对有关政风行风建设举报、投诉的调查,根据查实结果,提出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条 将政风行风建设目标考核列入本单位、本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中。考核与政风行风测评相结合,广泛听取特邀监督员、管理、执法和服务对象以及市民群众的意见。考核结果将作为工作业绩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对政风行风建设成效显著,年度政风行风测评和排位名列前茅的,予以奖励。对发生重大政风行风问题或造成不正之风蔓延的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和部门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细化内容和要求,制定本单位的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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