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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政风行风责任制若干意见

  第八条 落实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制定、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坚持将政风行风建设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同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班组和争当文明职工等活动相结合。
  第十条 实行规范服务,落实公开承诺,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完善为民办实事的举措。定期组织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一条 坚决把解决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任务,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政风行风问题的投诉,做到认真、及时解决和处理。
  第十二条 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务公开内容,深化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提高管理、执法和服务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树立文明、廉洁、勤政、高效的良好形象。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网络,发挥特邀监督员的作用,及时听取特邀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拓展监督渠道,定期征求管理、执法、服务对象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施政风行风建设责任签约,加大明查暗访的力度,开展日常督查和自查自纠,坚决查处违反纪律的人和事,落实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坚持每年对政风行风建设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自查,针对本行业、本单位、本部门政风行风建设的难点、重点,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使政风行风建设更有针对性。加强对开展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的研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政风行风责任追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惩处与纠错并重原则。
  第十七条 政风行风建设责任追究的行为:
  单位或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政风行风建设责任:
  1、政风行风建设的组织不全,领导不力;
  2、对干部职工中发生政风行风问题处理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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