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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成都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移交有关事宜的通知

成都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成都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移交有关事宜的通知
(成府创模办[2005]15号)


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2005年2月18日,成都市正式成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创模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自愿承诺持续改进工作的请示》(成府创模办〔2005〕9号)、《关于近期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重点工作安排建议的请示》(成府创模办〔2005〕10号)上的批示精神,市创模领导小组圆满完成了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全部创建工作,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由创建阶段转入持续改进阶段,同步启动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持续改进工作,为年度自查和三年复检奠定坚实的管理性与工程性基础。现将移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移交(一)全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延续工作及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持续改进工作全部移交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二)市环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委办”)设在市环保局,牵头负责综合组织与协调、目标管理与督查、业务组织与指导、技术支持与统筹。(三)市环委会推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持续改进工作的相关工作,由市环委办提出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档案资料移交(一)市创模办的全部档案资料依法属国家所有,按照市创模办《关于成都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档案管理的意见》(成府创模办〔2003〕9号)要求,依法向市档案局(馆)移交。(二)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档案资料依法属国家所有,按照市创模办《关于成都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档案管理的意见》(成府创模办〔2003〕9号)要求,依照法定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创模档案的收集、汇总、整理、立卷、归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移交。(三)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指导、接收、保护和提供利用等职能。(四)全市创模档案资料保管利用中的保密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三、机构印信管理(一)市创模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创模迎检指挥中心、市创模领导小组环保示范工程办公室、市创模领导小组特派督查工作组等非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即日起停止办公。(二)市创模领导小组、市创模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创模迎检指挥中心、市创模领导小组环保示范工程办公室、市创模领导小组特派督查工作组等非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公章(含印模、钢印)即日起废止。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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