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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传染病病人收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沙市传染病病人收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5]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传染病病人收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

长沙市传染病病人收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传染病病人的发现、治疗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传染病为国家法定传染病。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全市传染病病人收治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条 市、区、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传染病病人收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及措施,对重点传染病病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归口管理。
  第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按照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收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病人隔离治疗、院内感染控制、病人转诊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七条 开设传染病专科门诊部、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甲类传染病及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艾滋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本市城区的转诊至长沙市传染病医院,县(市)的转诊至已设传染病隔离病区的当地县级医院。
  第九条 实施中国结核病控制规划期间,结核病的诊治归口到市、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设有呼吸道隔离病区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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