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获得全国、省、市劳模、英模等称号的人士;
(六)具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企业家;
(七)有重要影响、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的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等;
(八)在全国重大文艺比赛中获得大奖的演员;
(九)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
(十)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知名人士,著名的艺(匠)人;
(十一)海外和港、澳、台著名的长沙籍人士;
(十二)其他同等条件的有关人士。
第三章 名人档案收集内容
第六条 名人档案的收集内容:
(一)反映名人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传记、回忆录、履历表等;
(二)反映名人职务活动的文章、报告、演讲稿、工作日记等;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作品及研究成果;
(四)社会对名人研究、评价的资料;
(五)与名人有直接关系的各类证书、奖章、信函、谱牒、纪念品等;
(六)反映名人活动的音像资料;
(七)名人口述的历史资料;
(八)名人收藏的图书、资料及其他具有历史和纪念意义的物品;
(九)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四章 名人档案的收集形式
第七条 收集名人档案采取以下形式: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其他档案法规、规章进行征集、接收;
(二)担任过副市级或副厅级以上职务的党政领导在其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由本人或文秘人员以及其单位档案人员清理、整理,交市档案馆保存;
(三)接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移交的名人档案;
(四)接收捐赠名人档案,要向捐赠人颁发证书,并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五)受理寄存名人档案应当与寄存人办理寄存协议,并向寄存人颁发寄存证书;
(六)名人出售属个人所有的第三章所指的档案实体,市档案馆有优先购买权;
(七)对其他档案馆及其他部门(如图书馆、博物馆等)保管的名人档案进行复制或交换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