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沙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5]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加强我市著名人物(以下简称名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名人档案,是指具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人物,在从事各种活动中直接形成或收藏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形式的载体和具有档案性质的实物。
第三条 我市名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由市档案局(馆)负责。市档案馆内设名人库,专门管理全市名人档案。
第四条 市档案馆名人库是永久保存全市名人档案的场所。
第二章 名人建档对象
第五条 名人的建档对象为:长沙籍或长期在长沙工作和生活的非长沙籍的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宗教等各界重要人物及知名人士。主要包括:
(一)担任过副市级或副厅级以上职务的党政领导及其他政界知名人士(包括相当级别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宗教组织、社会团体领导职务者);
(二)被授予大校以上军(警)衔或担任副师职以上职务的军(警)界领导;
(三)在长沙或中国历史的某个时期或某个重大事件中起过重要作用的政治家、军事家及各界名人;
(四)获得两院院士、国家级专家称号及有重大创造发明或获得重大科研、学术成果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