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3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1年1月2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沙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操作规程》的通知
(长政发[2005]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
长沙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操作规程
为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适用本规程。
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未经行政裁决或未经市人民政府责成的,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政裁决已生效的;
(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
(三)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已就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测算依据等组织听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行政裁决书;
(三)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