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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120号 2005年6月3日)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电子政务建设,增强电子公文的法定效力,从2005年8月1日起,各部门传输电子公文均应使用电子印章。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现将《西安市电子印章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电子印章管理规定

  一、各区县、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电子印章由市电子政务办统一制作、颁发,不得擅自制作使用。
  二、已具有规范实物印章的单位,凭介绍信到市电子政务办定制电子印章,领取电子印章加密卡、存储介质(定制后当领取人的面销毁纸质印模)。
  三、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同等管理,置放在保险柜内,不得带离办公室。
  四、各区县、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电子印章,并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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