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5]183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于2005年7月4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高级法院。
二00五年七月二十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
为依法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充分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的权利。对律师依法提出申请会见在押被告人的,办案人员应根据律师的申请,及时办理律师会见被告人的相关事宜。
办案人员在收到律师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专用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申请会见在押被告人的公函后,应当在三日内为律师办理会见的公函。对律师申请在开庭前会见被告人的,在不影响按时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可以安排庭前会见。
第二条 充分保障律师阅卷的权利。对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律师提交有关诉讼材料。刑事案件应将公诉、侦查机关移送的诉讼材料提交给律师。各法院应为律师提供阅卷场所,阅卷后需要复印相关材料的,所在法院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条 充分保障律师按期出庭参加案件审理的权利。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开庭三日以前(刑事再审为七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等有关事宜通知律师,保障律师按期出庭参加案件审理。
第四条 充分保障律师请求改期审理的权利。对律师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请求变更开庭时间的,办案人员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在确认理由正当,不属于借故拖延诉讼或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可以另行安排开庭时间,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