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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5]189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

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


  为依法快速受理、审判和执行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保护困难群体权益,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结合我市法院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包括:农民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拖欠工资案件;农民工因提供建筑劳务而发生的追索劳务报酬案件;涉及农民工工资权益的拖欠工程款案件。
  第二条 为切实保护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法院应高度重视此类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快结。
  第三条 各级法院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庭应对此类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专项督办。
  第四条 各级法院应做好信息交流工作。对于案情复杂、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受诉法院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庭应及时向本院院长报告,并层报市高级法院。
  第五条 农民工一方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受诉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准许或部分准许的决定;申请执行的,不收取农民工一方当事人任何执行费用,相关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六条 拖欠工程款案件涉及农民工工资权益的,农民工反映相关问题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意见,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 对于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案件,受诉法院立案庭应做到当日立案,当日移送审判庭或执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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