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国家赔偿
案件程序的规范意见》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范意见》于2005年7月4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赔偿办。
各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后,应填写《国家赔偿案件受理情况表》,于五日内报高院赔偿办。赔偿案件结案后,应于十五日内将决定书一份报高院赔偿办。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七月八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范意见
为正确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
国家赔偿法),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意见。
本规范意见中的国家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赔偿案件)仅指
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不包括行政赔偿案件。
第一章 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的办案程序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的,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并填写《口头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
第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赔偿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应当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
(二)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四)有依法确认法院违法侵权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