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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范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国家赔偿
案件程序的规范意见》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范意见》于2005年7月4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赔偿办。
  各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后,应填写《国家赔偿案件受理情况表》,于五日内报高院赔偿办。赔偿案件结案后,应于十五日内将决定书一份报高院赔偿办。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七月八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范意见



  为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意见。
  本规范意见中的国家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赔偿案件)仅指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不包括行政赔偿案件。

第一章 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的办案程序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的,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并填写《口头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
  第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赔偿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应当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
  (二)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四)有依法确认法院违法侵权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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