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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5、化解。对所有涉诉信访问题,都要认真分析有无道理,原处理是否存在错误,做出正确结论。针对不同情况,可按以下要求解决:
  (1)对原判确有错误,符合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提起再审条件的,要依法启动再审程序,重新作出裁判。对原判虽有瑕疵但不足以提起再审的,要向信访人讲明原因,告之其提起再审的法定条件,纠正错判与裁判稳定性的关系,从而取得信访人的理解。
  (2)对反映立案难、执行难,各类案件久拖不决等问题的信访事项,认真分析原因,克服困难,加大工作力度,及时解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对反映立案难问题的,要研究其起诉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信访人有关情况;对执行难问题,应加大工作力度,如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应及时说明并出具执行中止裁定;对反映案件久拖不决的,要研究长期未结的原因,讲明法律规定,及时审结,如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审结,要依法办理延审手续并向信访人讲明。
  (3)对于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实,或者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但其提出了超出政策法律的过分要求的涉诉信访,应认定为无理信访。对无理信访,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
  积极推行联合接访、登门下访、公开答复、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提高息诉罢访工作的效果。
  (4)对确有实际困难的信访群众,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其解决困难。
  (5)对少数采取违法行为上访、无理缠访的人员,经说服教育无效的,依法提请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处理。
  (6)对精神病人,通知其监护人,对其依法采取治疗、控制措施。监护人查不到或不负责任的,向有关街道(居委会)通报情况,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7)对信访老户,应建立信访老户档案,详细记载信访老户的案件事实、申诉理由与要求、上访史、不息诉的原因以及曾采取的解决措施等。并积极与信访人所在地的人大、党委、政府、基层组织、信访人所在单位等部门和信访人近亲属取得联系,共同做好信访老户的思想教育、稳定和息诉工作。
  26、限期办理。原则上,交办的涉诉信访案件要在两个月内办结(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并向高级法院提交结案报告。期限内无法办结的,可向高级法院书面申请延期结案。其他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自收到之日起,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对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及时告知信访人;对不属于本机构处理的,转有关业务部门处理;情况重大、紧急的,及时提出建议,报请领导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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