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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15、实行公开办案制度。建立信访案件联办、会商、协办等制度。对存在较大争议或当事人缠访缠诉的信访事项,按照执法公开原则,由办理部门视具体情况采取公开答复、公开听证、公开审理、公开训诫、公开执行等方式进行处理,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
  16、实行责任追究倒查制度。在处理涉诉信访工作中,对执法不公、不严或工作不负责任、工作不到位、不认真导致当事人信访或重复访不止,甚至发生严重后果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倒查责任,严肃处理。除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以外,对有关责任人员应视情节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7、加强和完善院庭长接待日制度。院庭长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轮流接待来访,亲自解决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信访人员反映的问题,根据需要就信访人提出的突出问题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院庭长接待实行预约与定期、不定期相结合制度。基层法院应设立院长接待日,由院长(或副院长)定期接待来访人;高、中级法院根据需要可设立专业接待日,由院(庭)长或审判人员定期有针对性地接待来访人。对涉诉信访案件,院(庭)长可选择重点来访人进行接待,以提高工作效果。
  18、健全和加强信访工作机构组织建设制度。各级法院应成立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涉诉信访工作。高、中级法院应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并配备精干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基层法院根据本院实际配备专职专人或设机构从事信访工作。对信访工作机构及人员赋予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信访工作的职能,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充分发挥作用。新调入的人员和拟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可以根据需要,先到信访工作机构进行锻炼。
  19、建立预警联动制度。各级法院要加强与当地政法机关的协调,积极争取人大、党委政法委、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在日常工作中要通过专线联系、定期沟通交流等方式,密切部门间的联系,积极争取信访人所在单位、居委会、社区的理解帮助,形成涉诉信访工作的整体合力。
  20、健全劝返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到中央机关、重点地区和市委、市政府越级上访的,以及涉诉信访案件已经结案不息诉罢访的信访人,各级法院应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工作预案、现场处置办法和紧急行动方案,确保信访紧急事件的稳妥处理。要确定专人负责劝返工作,保证联系渠道畅通,做到人力、物力有保障。各法院在接到上级机关和上级法院劝返、接回等通知后,要无条件的执行,同时应落实稳控措施,做好稳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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