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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4、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的重点落在基层。
  5、坚持依法律按政策按程序办事与灵活处理相结合原则;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定性准确、说理清晰、处理合法合理适当、化解平息有效。
  6、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
  7、坚持标本兼治原则,既要立足当前,解决涉诉信访案件,又要着眼长远,建立健全涉诉信访长效工作机制,逐步把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8、坚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原则,把解决实际问题、加强思想教育与惩治违法行为相结合。
  三、职责范围
  9、涉诉信访工作受理范围。原则上,凡是在程序中的案件一般不纳入法院涉诉信访事项受理范围。法院受理的涉诉信访事项范围应该是指对法院各项工作以信件、来访等形式的投诉、建议、批评、意见,如案件久拖未立、久拖未执等涉及程序之外的问题。具体如下:
  (1)对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各类案件诉讼程序的咨询;
  (4)正在审理、执行中的案件引发的具有不稳定因素的信访事项;
  (5)不服生效裁决,但又不符合再审、申诉立案条件的信访事项;
  (6)上级单位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7)反映立案、执行问题的信访事项;
  (8)其他应由法院办理的信访事项。
  10、涉诉信访工作机构职责。明确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业务部门在涉诉信访工作上的职责分工。信访工作机构及人员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转送、交办、督办、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涉诉信访案件的排查、接访和化解工作;负责对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考评,对逾期未能办结的书面催办,经两次催办仍未能办结且无正当理由的,予以书面通报;全面、及时掌握和通报信访工作信息。其他业务部门除主要负责涉及本部门的涉诉信访案件的排查、接访和化解工作外,在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办理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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