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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通知

  消费税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2.对出口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3.出口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四、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审核审批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出口业务后,应及时进行帐务处理。适用《税网》征管的,应将出口销售收入正确填入当月《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栏目;适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征管的,应将出口销售收入正确填入当月《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备注栏内。同时还应填制《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出口货物期满90日内,小规模纳税人应将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交主管退税部门签字认可;在期满180日内,将出口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按申报备案年月装订成册,填制《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申报(审批)表》(1式3份),报主管退税部门审核审批。主管退税部门审核审批后,留存1份,返出口企业1份,交征税部门1份作为免税凭证。
  对于逾期未收齐报关单、核销单以及经审核不符合免税规定等情况的出口货物,主管退税部门应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申报(审批)表》中备注栏中注明,并及时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2)征税部门作内销处理,征税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反馈退税部门。
  五、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等情况,应按下列公式征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征消费税货物,须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申报(审批)表》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通知书》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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