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5]38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现根据《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及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第
一条规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
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下列资料,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出口货物免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出口后,应根据出口货物、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免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免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收率
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按《重庆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渝国税发[2002]85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消费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应根据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或出口应税消费品销售额计算消费税免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1.对出口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