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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煤矿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人员报到时间和地点由市经委另行通知)
  (四)人员的培训
  由市经委负责组织,选定有关院校,对工作组成员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检查标准、工作方法、工作纪律等。具体课程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人员的工作分配
  培训结束后,市整顿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委)根据人员的专业结构按两人一组进行编组,在8月5日前,将人员分配到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在8月9日前,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再根据辖区矿井的地域分布,将每个工作组按20个矿井左右合理分配,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也要安排相关负责人及专业人员随同参与检查工作。并将分配结果报市整顿工作办公室。
  四、工作步骤和职责
  (一)查找安全隐患。8月9日至9月10日,由工作组牵头,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煤管部门、乡镇(街道)和煤矿企业配合,对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一起逐矿下井检查,查找安全隐患,建立档案和台账。查矿要搞好两个结合,即与开展“一打两整顿”和瓦斯集中整治相结合,与改善本地区煤矿安全条件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工作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危及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立即停止井下作业,撤出人员,并向当地政府或煤管部门提出矿井的停产整顿建议。
  (二)制定整改方案。9月11日至30日,根据安全隐患查找情况,由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牵头,煤管部门、乡镇(街道)和煤矿企业与工作组一起,对需要整改达标的矿井,结合已经开展的矿井安全评价、评估的结果,逐矿制定出整改达标方案,并报送市整顿工作办公室。
  (三)抓好整改落实。9月11日至12月31日,由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牵头,按照整改方案中的内容和规定的时限,边检查边整改,督促煤矿企业本着“缺什么补什么”、“有什么隐患整改什么隐患”的原则进行整改,务求实效。对储量枯竭,整改达标成本过高、达标无望和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工作组有权提出对矿井实施关闭或与邻近矿井联合改造的建议。
  (四)搞好整改验收。11月1日至12月31日,根据工作进程,由市整顿工作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作组对照整改方案逐矿进行验收。对整改逾期不达标的矿井,一律予以关闭。对整改任务较重的地区,按《关于在全市煤矿开展一打两整顿活动的通知》(渝经发〔2005〕68号)要求,整改期限最迟不超过2006年一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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