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应当积极组建各种群众文艺团队,努力形成当地群众文化活动的特色和品牌。
第九条 文化馆应当通过举办各类辅导培训班、建立基层文化示范点等,对苏木乡镇、嘎查村、机关企事业单位文化站室、活动中心、俱乐部和个体文化户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应当健全各种业务门类。
第十一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推动本地区社区文化、广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军营文化、老年文化、少儿文化等社会文化活动的广泛开展。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举办老年大学(学校)。
第十二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应当经常组织开展送文化下乡和文化进社区活动,用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满足城镇居民和农牧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三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应当做好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抢救、保护、传承工作,努力创建民族民间文化活动品牌,打造民族民间艺术精品。应建立健全文化艺术档案(资料)。
群众艺术馆还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
要制定激励措施,对有突出贡献的民间艺术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设施建设及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人口分布、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建设适应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特点和需要的馆舍,馆舍面积应根据当地的人口数、培训量、活动开展规模确定。自治区级群众艺术馆新建馆舍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盟市级群众艺术馆新建馆舍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旗县级文化馆新建馆舍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扩建和新建馆舍,应纳入当地重点建设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的业务经费和必需的设备费用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证。随着事业的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业务费和设备费应逐年有所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