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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自治区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字[2005]16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丰富广大群众文化生活,充分发挥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在四级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是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举办,向社会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具有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传承文化、文艺审美和休闲娱乐等功能的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应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以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为主要服务对象。
  第五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应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坚持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弘扬主旋律,积极为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六条 各级群众艺术馆是本地区群众文化活动、组织、辅导和事业发展研究中心。
  文化馆接受群众艺术馆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建设

  第七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应当通过组织开展文艺演出、培训、辅导、展览、影视等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对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满足群众求知、求美、求乐需要。群众艺术馆应当注重组织举办大型示范性、导向性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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