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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5年全区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5年
全区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16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5年全区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三日

自治区监察厅关于2005年全区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05年4月20日)


  为贯彻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2005年全区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2005年的纠风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自治区纪委七次全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持“惩防并举,纠建结合”,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长效机制,努力取得新成效。
  (一)继续把“四个坚决纠正”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1.坚决纠正征用、占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针对征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各项规定,严格征地程序和管理,完善征地政策法规和补偿安置办法,加强对基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侵害农牧民利益的行为。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非法批准占地、征地案件以及征地中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未能及时解决的案件,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要通过坚持依法征地,限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拓宽征地安置途径等措施,坚决制止损害农牧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2.坚决纠正城镇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在全区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具体方案》的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内政办发〔2004〕13号)要求,加快实施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审批和备案制度,严格拆迁、审批程序,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行政,规范拆迁管理行为,建立健全拆迁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全面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督促查办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工作到位、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解决问题到位,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源头,解决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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