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对三江并流遗产地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报告或者备案保护、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对州市县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州市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对辖区内三江并流遗产地履行管理职责,负责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风景名胜区准营证》的核发,对所属县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县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对辖区内三江并流遗产地履行管理职责,负责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二、三级保护区内《风景名胜区准营证》的核发。
第七条 三江并流遗产地范围内的土地、矿藏、地质遗迹、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文物古迹、民俗民居、旅游资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涉及保护、利用的重大事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编制三江并流遗产地规划应当有利于保护其地质遗迹、生态演变过程、自然美学价值、生物多样性及濒危物种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有利于保护文物古迹和自然环境,尊重当地少数民族文化和风俗习惯。
第九条 三江并流遗产地规划分为总体规划、片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片区规划根据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根据总体规划和片区规划编制。
第十条 三江并流遗产地规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片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江并流遗产地规划在报批前,编制部门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与三江并流遗产地相关的规划,应当与三江并流遗产地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三江并流遗产地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