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设专门机构经营管理的国有重点公益林,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聘请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统一管护,并根据管护面积、管护难易程度等确定护林员劳务费的补助标准。
(三)自然保护区内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核定的重点公益林补偿面积统筹安排,其中属于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依据签订的管护合同,检查验收合格后,按每亩4.5元的补偿费标准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全部兑现给林农。
(四)村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可由农户承包管护或指定专职护林员统一管护。具体管护方案由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村民大会通过,并经乡(镇)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指定专职护林员管护的,管护劳务费用不低于每亩3元。
(五)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每亩4.5元的补偿性支出全部拨付给林农个人,并由林农个人承担重点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全部责任。
(六)除按上述规定补助外,其余资金专项用于管护区内的补植补造、林木抚育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或平衡预算。项目计划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同时州(市)将批准的项目计划报省财政厅和林业厅备案。
第八条 其他行业和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参照第七条的相关情况办理。
第四章 公共管护支出
第九条 公共管护指出:用于重点公益林的森林防火预防与扑救支出、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
(一)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购置扑火器具、建设瞭望台等。
(二)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
(三)森林资源消长定期监测点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
第十条 公共管护支出实行项目管理。根据中央补助和省级安排的补偿基金,按照集中使用、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的原则,由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根据各地上报的公共管护支出计划,提出公共管护支出项目安排方案,上报省政府审定后下达各地。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各州(市)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细则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公益林资源管理的规定,对上年度中央补偿基金拨付使用情况、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占用、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林业病虫害发生及控制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于每年二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上报上年度总结和当年补偿基金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