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测绘项目和使用政府资金的其他测绘项目,组织实施该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授权的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对其他测绘项目,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可以受项目所有者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委托,对测绘成果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受检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如实提供抽查样品。
第七章 地图编制出版
第三十四条 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二)使用准确的基础地理底图;
(三)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并保证地图内容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四)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涉及国界线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应当事先将试制样图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需要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
(一)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插附地图(含示意地图)的;
(二)制作地球仪、电子地图等地图产品以及在广告、标牌等上附绘地图的。
报请审核前款规定的地图(含示意地图)的,除需要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以外,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定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其中对示意地图应当在2日内审核完毕。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题地图,其专业内容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六条 展示、销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或者外国制作的涉及中国行政区域的地图前,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对前款规定的地图进行审核。
第三十七条 送审地图时,送审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图送审申请;
(二)《云南省测绘局地图受理审核表》一式3份;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和地图编制选题审核批准材料;
(四)试制样图(彩色地图报彩色打样图,单色地图报原稿复印件)一式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