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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单位预算编制用款计划。
  (二)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审核所需有关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并保证资金支付与用款计划相一致。
  第五十条 代理银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财政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提供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部门联网。向财政部门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协助财政部门开发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三)按照清算协议与人民银行清算资金,并定期向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付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四)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五十一条 除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其它需要拒付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对账。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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