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责分工
(一)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二)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由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科研机构的管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四)由公安机关负责,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由监察机关会同卫生、科技、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以及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广告进行监控,对医疗机构无证发布医疗广告或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依照《无照经营取缔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无照(证)行医予以取缔,对明知无照(证)行医而向其提供经营场所的房屋出租者予以查处。
(七)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药品批发企业管理,禁止药品批发企业向非法行医者提供药品;对医疗机构使用伪劣药品、非法制剂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以诊所为幌子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打击;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药店“坐堂行医”行为进行查处。
(八)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打击非法行医行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和都市村庄综合整治工作中去,建立健全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要安排区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积极参与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加强宣传,发动辖区群众广泛参与和主动配合,形成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教育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行医活动,切实保护自身的权益。各社区和“城中村”村民委员会要加强房屋出租户的管理和教育,严禁房屋出租户为非法行医者提供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