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四、夯实基层基础,构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一)落实乡(镇)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努力营造和谐安全的乡镇村居环境。可成立由有关单位参加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联席会议,形成议事制度,定期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对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任务繁重的乡(镇),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组织适当力量,明确机构和人员,在上级公安、交通、农业(农机)、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乡(镇)区域内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掌握道路安全情况,排查安全隐患,调解交通纠纷,配合公安及交通管理部门整治和维护交通秩序、管理农村道路安全设施等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等方面的作用。
  (二)整治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严厉查处无牌无证机动车辆、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载人、非法营运车辆等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强对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禁止营运客车通行的监管。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实行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及时整治和取缔马路市场、占道设摊以及道路堆放杂物、打晒粮谷等占道行为和破坏道路设施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积极挖掘警力资源,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的安全监管。
  五、加强督促检查,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制度的落实
  (一)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要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乡(镇)和单位应予以表彰。要结合开展“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企业”、“交通安全学校”和“交通安全社区”的创建活动,进一步推动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凡有渎职、失职等违法行为或监管不力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特别是死亡事故多发的地方,要认真查找原因,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整改。通过剖析典型案例,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监督与管理的力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