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发挥农业、质监、卫生等部门所属检测机构的作用并对检测资源进行整合,完善全省检验检测体系,严格资质审核,实现检测信息共享。积极争取国家在我省建设一批国家级、部级食品(农副产品)质检中心,加快省级质检中心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工作,进一步加强地(州、市)、县的食品(农产品)质检机构建设。
4.继续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逐步推广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建立食品安全信用基础标准和信用征集、评价、披露、奖惩制度,建立健全食品企业的诚信和食品安全承诺制度,全面实施食品卫生规范(GHP)或良好生产规范(GMP),积极推行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方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行为。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和试点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
5.进一步完善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体系。全面开展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州、市)食品放心工程实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二、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针对药品市场的薄弱环节、薄弱地区、薄弱领域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继续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专项整治,特别是加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偏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市场和节假日期间的整治,加大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和城市低收入者等群体的保护力度;加大对过期失效药品及兽药、保健品、食品作为人用药品使用的清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全面巩固和深化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特殊药品的监管,促进药品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有序,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水平。
(一)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
1.严厉查处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方面的大案要案,继续保持高压态势。
2.打击非法收购药品、非法邮售药品、非法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依据工作职责,形成打击合力。重点打击并取缔药贩和集聚药品的“黑窝点”,打击向药贩出售药品和非法回收药品的违法行为,清理和收缴非法回收的药品。
3.加强对城乡集贸市场的监管力度,强化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监管,禁止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销售地产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中西成药、中药饮片、毒性中药材和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依法查处销售假劣地产中药材的违法犯罪行为。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中药饮片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对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重点加强对中药饮片市场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大中药饮片的抽验力度,严厉查处将不符合中药饮片包装要求的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中药饮片、委托无生产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加工生产中药饮片、向无生产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产证明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