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产煤地区
农村贫困农民生活用煤问题的意见
(黔府办发[2005]4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当前,由于市场供需矛盾突出,煤炭价格上扬,造成农民购买生活用煤费用增加,一些地方贫困农民生活用煤发生困难。为进一步解决好农村贫困农民生活用煤困难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生活用煤困难问题的重要性。按照属地管理、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解决辖区内农村贫困农民生活用煤的责任,采取政府补贴、救济等方式,重点解决好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和遭受各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困难户等贫困农民的生活用煤问题。对贫困农民生活用煤的补贴采取直补到户的办法,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相应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批。
二、县级人民政府要多渠道努力筹措补贴、救济资金。各产煤县(市、区)贫困农民生活用煤的补贴资金可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资金中列支,产煤地区非产煤县(市、区)从所在地(州、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资金中协调解决。
三、各有关地区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省物价局要会同省监察厅、省煤管局制定监督管理的办法,并加强督促检查,要严格财经纪律,严肃法纪,规范操作,确保贫困农民切实得到帮助。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生产用煤价格的监督检查,防止少数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哄抬煤价。
四、加强煤矿生产和组织调运,保障农村贫困群众家庭生活用煤供应。煤炭资源富集的地区,小煤矿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通过技改扩能,提高产量,降低采煤成本,增强对农民生活用煤的供应保障能力;大型国有煤矿要积极组织生产,协助和支持地方政府做好农民生活用煤的供应和保障工作,按县级政府对贫困农户用煤指导价出售一部分煤炭供应农村家庭作为生活用煤,同时提供部分用于解决贫困农民生活问题的低价煤。煤炭资源贫乏地区,通过加强煤炭调运,保障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