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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注册及继续教育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登记注册,是对2004年1月1日以后取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每三年进行一次登记注册,并在证书上加盖注册印章,以表明持证人新知识、新技能和承担业务技术水平能力状况,为用人单位聘用和使用人才提供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依据。逾期未进行登记和再登记的证书不再有效。
  第四条 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注册工作,由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负责,并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设在陕西省信息产业厅,陕西省信息技术应用培训中心为证书登记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条 从2005年起,参加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人员,须在取得证书10日内到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填写《陕西省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证人员信息表》,建立个人信息卡(档案),录入人才库。
  第六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或注册登记之日算起)。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者须到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申请办理登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合格证书。
  2、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专业岗位工作。
  4、在单位连续三年考核合格。
  5、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40学时,三年累计应达到180学时以上。
  6、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工作没有间断。
  第八条 申请人办理证书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1、填写《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申请表》(双面)一式两份,内容真实,印章齐全。
  2、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3、接受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的学时数及成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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