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
登记注册及继续教育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信办发[2005]186号)
各市人事局、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有关院校、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发〔2003〕39号)及信息产业部《关于组织开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信办人〔2004〕47号)、《关于组织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通知》(信办人〔2004〕48号)精神,我省已成立了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该机构设在陕西省信息产业厅。为了进一步做好计算机与软件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建立一支强大的计算机与软件人才队伍,为我省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提供人才保证,现将《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注册及继续教育培训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
证书登记注册及继续教育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加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省计算机应用和软件事业的发展,根据人事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关于组织开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通知》以及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信息产业厅有关文件精神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社会各界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业务并已取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