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庭院绿化、经批准设置的消防水池或二次供水设施具有消防作用的未单独设立水表的,城市供水企业应装表计量,按用水类别计费征收。
(八)“水表户外计量”改造工程涉及占道施工、占用绿地的,一律免缴占道、占用费。挖掘路面的,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恢复原状;绿化如有损坏,城市供水企业应按原品种和规格予以补种。
(九)对于在住宅户内的施工方案及水管进户穿墙孔的位置,城市供水企业应预先征询用户意见,并尽可能满足用户的要求。
(十)住户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住宅供水“水表户外计量”的改造工作。
(十一)在实施“水表户外计量”后,供水企业应积极探索对传统抄表计量收费方式的改革,推进抄表收费方式的现代化。
四、实施费用和供水设施产权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所需经费和水表购置费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住宅建设单位承担。已建成住宅实施“水表户外计量”的改造费用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二)实行水表户外计量改造的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水表、管材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当地价格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标准和收费办法。
(三)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未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一户一表”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城市供水企业实行抄表到户所增加的维护和运行费用,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的规定,允许计入水价成本。
(五)实施“水表户外计量”后,居民住宅供水设施产权归属按“以计价结算计量水表为界,城市管网至水表的管道产权属于供水企业,水表至用户的管道产权属于用户”的基本原则进行界定;对于用户内有消防栓的,其产权划分应按“以计价结算计量水表旁的消防闸门为界,消防闸门及外部管道产权属于供水企业”的原则进行界定。各城市应制定具体的供水设施产权划定和移交的管理办法,积极稳妥的进行。
(六)实施“水表户外计量”后,计价结算计量水表至进户点间的供水设施管理,按建设部、
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有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