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文件公布之日起,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各类在建住宅,应严格按照《规程》执行,进行整改。
3、凡城市改造住宅工程需要增加城市公共用水的,必须执行《规程》,配套建设“水表户外计量”设施。
(二)已建成住宅的改造
各城市应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统一规划、逐步实施的原则,制定“水表户外计量”改造计划,加快推进工作进度。
1、已建成住宅“抄表到户,计量出户”改造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应本着因地制宜、形式多样、适用美观的要求,以保障居民正常活动。
2、已建成住宅中一户多表的,原则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形式改造为一户一只计价结算计量水表。
3、鼓励采用一定区域内的成片居民住宅改造的方式。
4、各单位和住宅小区可申报“水表户外计量”改造,供水企业应优先安排组织施工。
5、居民也可以单元为单位集体申报实施“水表户外计量”改造,供水企业要及时受理,统一实施。
6、对需进行二次加压供水的城市住宅,在供水设施产权归属未定前,改造时应按《规程》的要求进行设计、安装和实施。供水企业抄收水费时,暂按计价结算计量总水表计量收费,待供水设施产权明晰后,过渡到抄表到户管理。
三、实施的有关规定
(一)城市供水计价结算计量水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条款的规定,采用经质量技术监督(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并纳入强制检定管理,现有的未纳入强制检定管理的水表不得作为计价结算计量水表使用。
(二)住宅给水安装、改造所使用的水管管材、配件及附属设施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必须选用已取得国家和省认证确认的新型管材、管件,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管材、管件。
(三)“水表户外计量”安装改造工作,应按照受理申请、实地勘查、规范设计、签订合同、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步骤进行。
(四)在实施“水表户外计量”的过程中,城市供水企业应根据当地的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实际条件(主要是水压),同步改造或取消屋顶水箱。
(五)在安装及改装过程中,其管道及附属设施暴露在外的,必须采取有效、可靠的防冻防护措施。
(六)城市住宅建筑中如存在非居民生活用水的,应当按不同性质的用水类别分别装表计量,水表出户;对两种以上用水类别混合计量的,按《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从高适用水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