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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
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实施意见
(陕建发[2005]96号)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发展计划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形成以节约用水为核心的合理水价机制,保障城市供水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全面建立起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按量收费制度,决定在全省实施城市住宅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工作。为了保证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现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省建设厅制定发布的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给水水表户外计量设计和安装技术规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1、城市住宅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以下简称“水表户外计量”),是指一个居民家庭住户安装一只计价结算计量水表,水表数字显示装置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便于供水企业按户计量,收取水费。
  2、实施城市住宅供水“水表户外计量”工作,应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已建成住宅改造应分类实施。
  3、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一律实行“水表户外计量”,遵循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给水水表户外计量设计和安装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以保证城市住宅“水表户外计量”工作有效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
  4、对已有住宅也要逐步实施水表户外计量改造。
  二、实施对象
  在我省城市范围内,凡利用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住宅,均应当实施“水表户外计量”。具体要求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住宅
  1、自文件公布之日起,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住宅内的给水设计、施工必须严格执行《规程》。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参与工程验收,保证给水达到“水表户外计量”有关要求,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不予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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