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采用分区间计算法的,参照以下原则制定评分标准:
(一)投标报价的最高得分区间可设在复合标底的[-3%,0]之间;
(二)投标报价的其他得分区间可设在复合标底的[-15%,-3%]和[0,+10%]之内,一般设置五至六个分区间;
(三)设定的投标报价最低得分不应低于投标报价总设分的三分之一;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区间可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最高得分区间不应超出[-5%,+3%]之外。
第四十九条 采用连续计算法的,参照以下原则制定评分标准:
(一)投标报价的最高得分区间可设在复合标底的[-3%,0]之间;
(二)投标报价的其他得分应依据[-3%,0]向正负两个方向延伸,但延伸至-15%或+10%时,其最低得分不应低于投标报价总设分的三分之一;
(三)本条第(一)项所述区间可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最高得分区间不应超出[-5%,+3%]之外。
第五十条 招标人需要对工程主要材料数量评标的,可以设置主材数量评标项目。其标准和方法应参照投标报价,评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评标标准值应采用复合标底的计算方法,投标主材数量的合理区间一般设在[-8%,+7%]以内;
(二)投标主材数量的最高得分区间可设在复合标底的[-3%,+3%]之间;
(三)投标主材数量的其他得分应依据[-3%,+3%]向正负两个方向延伸,但延伸至-10%或+10%为止,最低得分可以为0分;
(四)本条第(一)项所述区间可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最高得分区间不应超出[-4%,+4%]之外。
第五十一条 采用无标底招标的,其评标标准值应当是投标报价居中的数个投标报价算数平均值,采价的数量应当根据投标人数量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无标底招标的投标报价、主材数量评分计算方法和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制定。
第五十二条 鼓励试行工程量清单招标。
工程量清单招标,是指招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B《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对招标项目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并在招标文件的附件中详细载明,投标人按此清单组项、组价规则进行报价的招标方式。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其单价的调整由招标人和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具体协商办理。
第五十三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室内装饰装修项目,其评标标准和方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商务标评标项目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