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装饰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室内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直至收缴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装饰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从事室内装饰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涂改、复制、转借、出卖、伪造装饰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
(三)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代理业务,或委托单位通过索贿、受贿确定装饰招标代理机构的;
(四)拒绝监督部门监督的;
(五)转让、转卖其代理业务的;
(六)超越资质等级限定的代理范围承揽代理业务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条 装饰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室内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依照
《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或不履行代理合同,或因工作失职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装饰招标代理机构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四十三条 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应当采用复合标底。
复合标底,是指参考招标人依法编制的标底,规定合理的价格区间,所有进入该区间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与标底的加权平均值,或采用其他合理的计算方法衍生的评标标准值。
第四十四条 标底编制应当遵循《陕西省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计算规则。
第四十五条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合理价格区间,可以参考下列原则设置:
(一)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合理价格区间:[-8%,+5%];
(二)一千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合理价格区间:[-10%,+10%]。
第四十六条 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完成投标项目全部内容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投标报价评分计算方法,可以采用分区间计算法,也可以采用连续计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