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装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装饰招标代理暂定资格证书;
(三)营业执照;
(四)组织、营业章程;
(五)验资证明;
(六)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七)从业人员上岗证书;
(八)独立代理过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资料;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装饰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范围:
壹级资质:可代理各类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贰级资质:可代理标的额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叁级资质:可代理标的额八百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暂定资质:可代理标的额五百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第三十一条 装饰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限定的代理范围承揽代理业务。
第三十二条 《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每年审核检验一次。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作降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取得暂定资格的装饰招标代理机构,暂定期满后,未申请定级或年检不符合定级条件的,其暂定资格可保留一年。连续两年未申请定级或年检不符合定级条件的,撤销其代理资格。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装饰招标代理机构。
装饰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人委托的范围内从事代理业务。
装饰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转卖其承揽的代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装饰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区域代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加以限制,但项目所在地装饰招标管理监督部门有权对其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装饰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第三十七条 装饰招标代理机构分立、合并、撤消、解散、破产,或者名称、性质、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履行变更手续或终止业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陕西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申请变更或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机构消亡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八条 装饰招标代理机构对委托方资料、代理项目资料及招标活动中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