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资金不少于三十万元;
(二)专职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二人,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五人,造价工程师不少于一人;
(三)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五人。
第二十七条 申请装饰招标代理机构暂定资格的中介组织,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装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组织、营业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上岗证书。
第二十八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装饰招标代理机构,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壹级装饰招标代理机构:
1、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须由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职业注册资格的人员担任;
2、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十五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八人,造价工程师不少于六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
4、最近一年内独立代理中标额一千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不少于五个,或者累计中标额不少于一亿元;
5、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十人。
(二)贰级装饰招标代理机构:
1、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须由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职业注册资格的人员担任;
2、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四人,造价工程师不少于三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一百万元;
4、最近一年内独立代理中标额八百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不少于四个,或者累计中标额不少于五千万元;
5、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八人。
(三)叁级装饰招标代理机构:
1、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须由具有中级职称或相应职业注册资格的人员担任;
2、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六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二人,造价工程师不少于一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六十万元;
4、最近一年内独立代理中标额五百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少于二个,或者累计中标额不少于一千五百万元;
5、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八人。
上述“专业”或“相关专业”,是指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环境艺术、工艺美术、工程经济(会计、审计、造价类等)、法律类专业。
第二十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装饰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供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