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装饰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一)招标投标代理;
(二)咨询招标投标有关事宜;
(三)编制招标、投标文件;
(四)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工程预(概)算;
(五)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代理与咨询业务。
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造价资质。
第二十二条 陕西省工业交通办公室管理的陕西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是全省装饰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装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中介服务的法规和规章,草拟或制定本省装饰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指导、协调全省装饰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活动;
(三)负责全省装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查、等级核定及《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发放和年检;
(四)组织装饰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
各设区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饰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从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代理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
《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并取得国家相关行业招标代理认证资格或《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从业人员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申请陕西省装饰招标代理资质,应当向陕西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资质核定决定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资质合格的,予以办理《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复制、转借、出卖和仿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陕西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报告、公开声明作废并申请补领。
第二十五条 装饰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级分为壹级、贰级和叁级。
新成立的装饰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先申请暂定资格;取得暂定资格的装饰招标代理机构,经营满一年后,可以申请核定装饰招标代理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 申请装饰招标代理机构暂定资格的中介组织,除应具备
《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