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对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实施监督;
(三)监督评标委员会组建工作;
(四)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交易服务体制;
(五)总结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经验,提供咨询服务。
各设区市、县(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招标组织形式、实施方案、行政监督程序、公告方式、资格审查程序、招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标底设置、使用等,依据
《招标投标法》及
《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依照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B《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应当依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编制。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开标,并邀请参加投标的所有投标人出席开标活动。开标、评标程序依照
《招标投标法》及
《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依照
《招标投标法》及
《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组建。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陕西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提供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要求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推荐专家候选人名单,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确定。
第四章 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装饰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中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