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依法必须招标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外,招标人自愿招标的其他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室内装饰装修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
(一)施工、设备、材料、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三十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 中央驻陕和省属企事业单位依法招标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应在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室内装饰招标办)备案,并由省室内装饰招标办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各设区市依法招标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投资额超过五百万元的,应在省室内装饰招标办备案,并由省室内装饰招标办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室内装饰装修项目招标规模标准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九条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当事人双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组织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均有权参加投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及与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有关的材料采购等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分级管理。省、设区市室内装饰装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指导与协调。
陕西省工业交通办公室是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其管理的陕西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陕西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指导与协调全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指导、协调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三)负责全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 设在陕西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的省室内装饰招标办,依法具体负责全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和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室内装饰装修项目招标方式、招标方案、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备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