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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川办函[2005]110号 2005年6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要求,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经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对我省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投资兴建的水、火电力企业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二、征收标准。根据我省水资源状况不同,执行以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水资源费分区征收标准


                 单位:元/立方米  水力发电:元/Kwh

┌─────┬────────────┬──────────────┐
│  分类  │     地表水     │      地下水      │
│     ├────┬───┬───┼────┬────┬────┤
│     │成都、绵│南充、│达州、│成都、绵│南充、广│达州、巴│
│     │阳、自贡│广安、│巴中、│阳、自贡│安、眉山│中、甘孜│
│     │、内江、│眉山、│甘孜、│、内江、│、广元、│、阿坝、│
│     │资阳、乐│广元、│阿坝、│资阳、乐│雅安、宜│凉山  │
│     │山、遂宁│雅安、│凉山 │山、遂宁│宾、泸州│    │
│     │    │宜宾、│   │    │、攀枝花│    │
│     │    │泸州、│   │    │    │    │
│     │    │攀枝花│   │    │    │    │
├─────┼────┼───┼───┼────┼────┼────┤
│工业取水(│ 0.085 │0.075 │0.065 │ 0.20 │ 0.15 │ 0.10 │
│含火力发电│    │   │   │    │    │    │
│冷却水) │    │   │   │    │    │    │
├─────┼────┼───┼───┼────┼────┼────┤
│生活取水(│ 0.06 │ 0.05 │ 0.04 │ 0.15 │ 0.13 │ 0.10 │
│含自来水厂│    │   │   │    │    │    │
│取水)  │    │   │   │    │    │    │
├─────┼────┼───┼───┼────┼────┼────┤
│其它取水 │ 0.10 │ 0.08 │ 0.05 │ 0.20 │ 0.18 │ 0.15 │
├─────┼────┴───┴───┴────┴────┴────┤
│水力发电取│          0.0025-0.005           │
│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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