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川办函[2005]110号 2005年6月1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要求,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经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对我省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投资兴建的水、火电力企业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二、征收标准。根据我省水资源状况不同,执行以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水资源费分区征收标准
单位:元/立方米 水力发电:元/K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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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 │ 地表水 │ 地下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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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绵│南充、│达州、│成都、绵│南充、广│达州、巴│
│ │阳、自贡│广安、│巴中、│阳、自贡│安、眉山│中、甘孜│
│ │、内江、│眉山、│甘孜、│、内江、│、广元、│、阿坝、│
│ │资阳、乐│广元、│阿坝、│资阳、乐│雅安、宜│凉山 │
│ │山、遂宁│雅安、│凉山 │山、遂宁│宾、泸州│ │
│ │ │宜宾、│ │ │、攀枝花│ │
│ │ │泸州、│ │ │ │ │
│ │ │攀枝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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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取水(│ 0.085 │0.075 │0.065 │ 0.20 │ 0.15 │ 0.10 │
│含火力发电│ │ │ │ │ │ │
│冷却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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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取水(│ 0.06 │ 0.05 │ 0.04 │ 0.15 │ 0.13 │ 0.10 │
│含自来水厂│ │ │ │ │ │ │
│取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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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取水 │ 0.10 │ 0.08 │ 0.05 │ 0.20 │ 0.18 │ 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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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取│ 0.0025-0.005 │
│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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