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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贯彻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是货物装载的源头。要加大货物源头监管力度,对于公路沿线的小煤场及以各种名义建立起来的货物分装场,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加大整治力度。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强化责任,特别是要强化货主和厂矿企业等有关单位的责任,确保运输源头装载符合要求,如发现经常放行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要责令停业整顿。对于本地区货物集散地(或企业),特别是煤炭、水泥、石板、钢材等矿产建筑材料集散地,以及主要农产品的主产区、集散地,公安、交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登门教育,切实加强装载源头的管理和查堵,从源头上解决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问题,坚决防止超限超载车辆上路。
  三是运输市场的源头。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加大对违法实施超限超载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为其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监管、处罚力度。要进一步完善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信誉档案。根据2004年记录的超限超载违法信息,对于部分超限超载严重的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73条的规定予以严厉处罚:1、对于超限超载违法记录次数超过3次的营运驾驶员,要责令其参加不少于一周的货运法律法规、货物装载等基本知识的培训,并重新考试。2、对于有超限超载登记的营运货车超过总数5%的运输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并责令其停业整顿。3、对有擅自改变车箱长度或拦板高度等改装营运货车行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4、对擅自改装机动车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收入或违法收入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对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道路运输站(场),应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明确指定专人负责治超工作,逐级建立治理工作责任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运输市场的源头管理,确保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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