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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天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6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

天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本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的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招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鼓励社会资金、国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第五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特许经营者应当确保提供持续、安全、优质、高效、公平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
  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经营风险。
  第六条 以下范围内的新建项目实施特许经营:
  (一)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地铁、轻轨等;
  (二)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
  (三)城市管道燃气;
  (四)城市供热;
  (五)污水处理;
  (六)垃圾处理;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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