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编制山区功能布局规划。按照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北京市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生态保护规划的要求,对山区进行分层次规划,合理调整山区村镇布局和建设规模,明确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建设区。要抓紧制定山区村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明确山区中心村布局和规模,抓紧完成中心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抓紧山区乡镇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各项规划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区位特点和资源条件,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防止不切实际、盲目攀比。
(二)加快推进山区城镇化进程。山区城镇化的重点是山区中心村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配套设施建设,推进环境整治,完善山区中心村功能;推进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积极在乡镇、村发展连锁经营超市、便利店。拓宽就业渠道,增强山区中心村聚集人口的能力。运用市场机制多元化融资,逐步推进山区中心村的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试点。
(三)稳步推进山区搬迁。落实山区搬迁政策,结合山区强泥石流易发区和采空区农户搬迁工程,积极引导山区人口向中心村、小城镇聚居。实行倾斜政策,对搬迁农民在资金补助、子女上学、就业安置等方面给予更多优惠,确保2008年前完成强泥石流易发区、采空区2.8万人的搬迁任务,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六、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山区发展的良好机制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延包和流转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认真抓好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和流转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充分调动农户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加大生产投入,提高经营水平。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和引导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具备条件的山区乡村,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山区农村集体土地、山场等资源性资产的确权工作,对农村集体土地,要以区县政府为主体,开展核发土地所有权证书试点;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试点。
七、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山区全面发展